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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5 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贵重仪器和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三条 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者;

2.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3.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4.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 除科研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室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第五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室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六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1.因操作不当造成小型仪器设备(单台价格1万元以下)或低值配件(单件价格1000元以下)损坏或丢失,按实际维修或采购费用的100%赔偿。

2.因操作不当造成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格1-20万元)损坏或丢失,若修理费较高,按实际维修费用的50%赔偿。

3.因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价格20万元以上)损坏或丢失,视情节酌情赔偿20%-50%。

第七条 如实验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实验中心。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随时抽查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完好率,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应及时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

第九条 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由实验室管理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室主任核定后,由赔偿责任人交款赔偿。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