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特成立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重庆市科技局和重庆科技大学委托,是该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高水平专家担任,经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之一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之二是评审开放课题研究基金项目,确定资助课题,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其它基金组织推荐优秀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之三监督检查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之四是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之五监督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之六协调实验室的开放事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派研究生、组织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