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是指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技术骨干。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和条例。
第三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必须为确保实验室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完成尽职尽责。
第四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必须结合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积极争取研究项目,组织课题实施,完成研究计划。
第五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必须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享受实验室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 实验室每年对固定研究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主要指标为争取和实施项目能力、研究论文和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不合格者经室主任会议研究,取消其固定人员资格。
第八条 固定研究人员一般每五年确定一次,在此期间其年龄不应超过退休年龄。因临时变动而需增补时,由室主任会议确定增补事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