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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5 编辑: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改善创新环境,提升承担省级重大项目和国家项目的能力,创建节约型校园,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实验室将对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坚持“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建设原则,在满足实验室内部需求的基础上同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大型共享仪器采用“实验室内部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由专人管理,使用者使用前须提前一周与仪器管理人联系预约。

第六条 使用者必须参加管理人员组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术培训,经管理员确认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原则上一年培训一次,新购置仪器使用前将组织培训。

第七条 使用者在上机前必须检查仪器是否完好,若有问题应及时与仪器管理员联系并说明情况;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仪器故障或损坏,需及时上报管理人员,等待处理。

第八条 每个实验室配公共U盘和电脑,数据用公共U盘拷贝后,发邮箱传输。不允许个人U盘直接仪器电脑。

第九条 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

第十条 使用者负责相应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检查水、电、气,并关好门窗。

第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对该用户予以警告,并停止其一个月的仪器使用资格,此后如再出现此类情况,直接取消该用户的仪器使用资格:发生三次以上预约后未及时上机实验的;恶意长时间预约仪器而不使用的;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实验造成实验室管理混乱的;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或工作态度极为恶劣的;仪器周边卫生不符合要求或整个实验室卫生不符合要求,经三次警示仍无效的。

第十二条 使用者须爱护仪器,按仪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如不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造成仪器损坏,将按照仪器维修价格的25%至100%赔偿。

第十三条 大型共享仪器的收费标准依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材料费、维护和管理成本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拟定。

(一)额定收费应包括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护费、材料消耗费、水电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相关内容。

(二)为计算准确,实验室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收费标准是对校内使用制定,对校外服务收费要适量增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