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附配件明细清单、出厂合格证书、验收等资料。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投入运行要建立使用档案,包括运行记录、维护记录、修理记录、校验及计量记录。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实行专人责任制,需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心专职人员负责使用。
第四条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性能测试,使仪器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霉、防磁、防静电等工作。
第五条 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刻停机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损坏,要及时组织维修。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卸和转移,技术资料不得随意携带出本实验室。
第七条 大型精密设备一般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服务费用按重庆市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有关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八条 不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