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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对外学术交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15 编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室整体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实验室的合作与交流,实验室鼓励和资助老师学术骨干、技术骨干开展合作与学术交流,为规范化管理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学术活动,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核教师学术活动的经费申请和预算。

第三条 学术交流范围:

1.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

2.由实验室按需选派学术骨干、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3.由实验室按需选派学术骨干、技术人员入驻企业进修、交流

第四条 专家讲学、学术报告:

1.讲学内容:相关学科领域的新理论研究、新方法探索、新技术应用、发展前景展望和科技信息传播等;

2.邀请讲学专家:在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3.实施步骤:报告前需向实验室领导提交相关安排,内容包括:专家基本情况;题目、内容;时间、地点安排;参加人员范围;支出费用预算等,实验室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行政办备案。

4.讲学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在一周内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相关文件至行政办存档。

第五条 受实验室委派赴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1.目的意义:了解学科领域研究的前沿、进展和动态,扩大教师对本学科领域了解的视野,学习和掌握新的研究方法;

2.申请程序:申请人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送实验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行政办备案。同时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原则上每年参加会议不超过2次;

3.申请者在参加学术会议结束后,须汇报参加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举行报告会作进一步的学术交流。

第六条 入驻企业进修交流:

1.目的意义。充分挖掘企业需求并提供服务,把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量,加快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2.人员范围:(1)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研发等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教师;(2)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科研教学能力较强,有较高的学术能力和水平;

3.选派程序:(1)围绕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科研需要,每年初制订交流计划,明确目标和要求,拟定入驻企业交流的人数及形式等事宜。(2)由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明确目标、内容及预期成果。实验室审议拟选派人员名单,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经商议签署意见后方可参加。(3)入驻企业申请人须签署保密协议,交流时间期限为2-6个月。

4.考察结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书面材料,并向大家作学术报告,介绍在企业所承担的服务进展情况、阶段性结果和工作中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便实验室研究人员共同会诊。

第七条凡由实验室委派或者提前报请实验室同意批准后,实验室均给予各项学术交流活动一定的资助额,资助内容一般包括往返差旅费、学习进修费、部分生活费及住宿费等。

第八条 学术交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实验室办公室具体实施操作,包括资助项目的审批、经费资助额度的发放。

第九条 实验室指定一名领导或教授为派出教师的联系人,负责业务指导、日常联系,并对教师交流期间的汇报进行评估。

第十条 实验室指定一名秘书做好学术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学校其它部门业务协调工作,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保障对外交流合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