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贵重仪器和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三条 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者;
2.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3.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4.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 除科研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室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第五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室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六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1.因操作不当造成小型仪器设备(单台价格1万元以下)或低值配件(单件价格1000元以下)损坏或丢失,按实际维修或采购费用的100%赔偿。
2.因操作不当造成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格1-20万元)损坏或丢失,若修理费较高,按实际维修费用的50%赔偿。
3.因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价格20万元以上)损坏或丢失,视情节酌情赔偿20%-50%。
第七条 如实验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实验中心。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随时抽查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完好率,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应及时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
第九条 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由实验室管理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室主任核定后,由赔偿责任人交款赔偿。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能源工程力学与防灾减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所有。